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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若干意见

来源:中国农科院棉花所      作者:成果转化处      访问统计:       添加日期:2013-12-29

  中国农业科学院文件

  关于转发《农业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现将《农业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业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农业部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部署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促进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并已经2012年第3次部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二○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附件: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我部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大部分是历史上为探索改革发展道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或解决事业经费不足等问题而投资兴办的。目前,许多企业在弥补事业经费不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进事业发展等方面仍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新形势下,办企业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与新的监管要求相比,一些企业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事企不分、监管不到位、出资人职责履行不充分等问题,个别企业甚至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机制,促进廉洁从政和廉洁从业,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现就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工作

  加强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是适应国有企业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新形势,促进事业单位和所办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要求。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要高度重视所办企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加大管理力度,尽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努力理顺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之间人事、财务、资产关系、为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创造条件。

  二、进一步明确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

  近些年来,事业单位投资兴办企业的内外环境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事业单位要根据新的形势进一步明确所办企业的功能定位。事业单位要严格控制对外投资,不得盲目进行投资,确须投资的,要进行科学论证,并按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要严格控制所办企业的再投资行为,原则上不得再投资兴办三级及三级以下企业。事业单位不得投资或经营与其履行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审批权有关联的企业,不得开展与其履行行政执法权和行政审批权有关联的交易活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投资兴办企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不得使用农业部的称谓,对外不得以农业部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依法督促所办企业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要按照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指导意见及配套政策文件的精神,根据事业单位的分类类别,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和规范,加强所办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因产权链条过长或经营活动长期停滞等原因难以实施有效监管的企业,应通过解散、产权转让、调整投资级次等方式,及时进行处理,化解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三、加强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的管理责任

  事业单位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的出资人职责,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派股东代表参加控股或参股企业召开的股东会议,努力发挥主导性作用,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解散、申请破产、产权转让、增资扩股、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改造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或国有产权比例变动的事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事业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和企业风险防范控制体系建设,强化对企业财务和审计监督,通过制度建设,落实管理责任。

  四、严格执行企业改革法律法规和审核审批程序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或农业行业发展有特殊要求的以外,事业单位要积极稳妥地推进所办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发办〔2003〕9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精神,推进企业改制,督促企业建立起职责清晰、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要认真执行有关政策,严格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企业改制方案要经企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涉及职工重新安置的,应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妥善安置职工,依法维护职工权益。

  五、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职工持股行为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改制等涉及国有产权变动或国有产权比例变动等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依法依规公开进行。除国家另有规定或另有特殊情况外,继续停止审批针对特定投资者的企业股权转让事项。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的有关规定。要认真落实国家和所在地人民政府关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学事业单位要结合自身优势,积极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新途径、新办法。根据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政策规定持有股权或接受其他形式奖励的,要按规定制定奖励方案,并向部人事劳动部门、科技教育部门、财务部门履行报批程序(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规范事业单位职工在所办企业兼职行为

  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准违反规定在企业中兼职或兼职取酬,确需兼职的,报财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人事劳动部门审核,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兼职的副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退出现职或退(离)休后在企业担任职务的,应严格依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事企之间财务资产关系

  事业资产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办企业出借资金,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企业中列支费用,不得无偿占用企业的资产,不得为企业提供担保,不得要求企业无偿提供产品和服务。事业单位向企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必须严格执行预算管理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企业输送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企业转移财政性资金。事业单位的资产不得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企业使用,确需提供给企业使用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审核审批程序。事业单位投资兴办或接受捐赠、划转取得的企业股权以及取得的投资利益,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登记入账,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八、强化企业管理的业绩考核

  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对外投资保值增值负有主要责任,应依法切实加强对企业国有资本的监管。对外投资保值增值情况要作为事业单位领导班子考核和有关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全资及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要根据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罚,并把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任用的重要依据。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切实加强对所办企业收入分配总量和水平的审核。

  九、加强监督管理、促进工作落实

  财务、监察、人事、科技教育等有关司局及事业单位业务归口司局要加强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管理,确保规范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到实处。要切实加强对所办全资和控股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按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开展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促使企业责任人严格履行职责。要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切实维护国家利益,把廉洁从业的要求贯穿和落实到企业决策、管理和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渎职失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主题词:企业管理 意见


本部发向:部党组成员、张桃林副部长


农业部办公厅:2012年4月1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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